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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(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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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十一、機密文書之傳遞方式如下:
    (一)分文(交辦)、陳核(判)、送會、送繕、退稿、歸檔等流程
          ,除「絕對機密」及「極機密」應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外,其
          餘非由承辦人員傳遞時,應密封交遞。傳送一般公務機密文書
          應交指定專責人員或承辦人員親自簽收。
    (二)在機關外傳遞,屬「絕對機密」或「極機密」者,由承辦人員
          或指定人員傳遞,必要時得派武裝人員或便衣人員護送。屬「
          機密」者,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,或以雙掛號函件傳遞
          。屬「密」者,應密封後按一般人工傳遞方式辦理。
    (三)以電子通信工具傳遞機密文書者,應以加裝政府權責主管機關
          核發或認可之通信、資訊保密裝備加密技術傳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