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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(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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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十七、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知悉、持有、使用或複製,除辦理該機密業
        務者外,以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同意者為限。
        前項單位主管以上人員,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同意:
    (一)有事實足認有洩密之虞。
    (二)無知悉、持有、使用或複製前項文書之必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