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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十四、歸檔應注意事項如下: (一)文書之歸檔,應依相關檔案法規辦理。 (二)公文經批存或發文後之原稿件,應由送歸檔人員登錄後,隨同 送歸檔清單(如附件二十二)、發文送歸檔清單(如附件二十 三)送檔案管理單位(人員)簽收歸檔。 (三)發文原稿如經承辦單位註明發後補判、發後補會者,應退承辦 單位自行處理後送檔案管理單位簽收歸檔。發文原稿如需續辦 者,仍按調案手續辦理。 (四)簽稿原件應合併歸檔,若一簽多次辦稿,得影印簽附卷陳核, 於歸檔時後稿應與原簽併案歸檔,原簽影本則無須重複歸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