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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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(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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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十四、歸檔應注意事項如下:
    (一)文書之歸檔,應依相關檔案法規辦理。
    (二)公文經批存或發文後之原稿件,應由送歸檔人員登錄後,隨同
          送歸檔清單(如附件二十二)、發文送歸檔清單(如附件二十
          三)送檔案管理單位(人員)簽收歸檔。
    (三)發文原稿如經承辦單位註明發後補判、發後補會者,應退承辦
          單位自行處理後送檔案管理單位簽收歸檔。發文原稿如需續辦
          者,仍按調案手續辦理。
    (四)簽稿原件應合併歸檔,若一簽多次辦稿,得影印簽附卷陳核,
          於歸檔時後稿應與原簽併案歸檔,原簽影本則無須重複歸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