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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(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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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十一、封發應注意事項如下:
    (一)待發之公文,應複檢是否用印及附件是否齊全,公文與信封是
          否相符後再封固,並依性質登錄後遞送。
    (二)同一受文機關之公文,除最速件得提前封發外,其餘普通件得
          併封發出,並在封套上註明文號及件數。
    (三)機密文書應按公文註明區分之密等,於封套左上角加蓋戳記,
          並另加外封套,以重保密。最速件或開會通知,應於封套上加
          蓋時效性提示戳記。
    (四)發文附件應由發文人員隨文封發;如為現金、票據、有價證券
          或貴重物品,應由承辦人員檢齊封固,書明名稱、數量,並於
          封口加蓋職名章,採公文自領方式,以報值或保價郵件寄發。
    (五)凡體積較大或數量過多之附件需另送者,應在公文之附件欄內
          註明「附件另送」,並應於附件封面書明「某號之附件」,該
          公文及附件同時付郵。
    (六)附件為重要包裹,應以防水之紙張或塑膠製品等包裝,並書明
          收件地址、機關名稱或人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