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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(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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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十、編號、登錄應注意事項如下:
  (一)發文人員對待發之公文,應詳加檢查核對,如有漏蓋印信、附件
        不齊全或受文單位不符者,應分別退還補辦。
  (二)待發之文件,應按其性質依序編列發文字號及註明發文日期;發
        文日期應與發文登錄日期一致;原稿之發文日期欄位應由發文人
        員加蓋發文日期章戳。如係機密文書或具時效性之文件,應予標
        明。
  (三)機密文書應由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,並於登記案由欄內註明
        密不錄由,或以代碼、代名表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