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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十七、印製待發公文應注意事項如下: (一)文稿經決行後,印製人員應依核定之文稿內容、規定格式及所 需份數,印製待發之公文。 (二)凡機密性及重要性之文稿,應指定專人負責印製。 (三)印製人員對於公文內之金額、數字、人名、地名、日期或較重 要之辭句,不得因繕打錯誤而任意添註、塗改及挖補。 (四)印製公文宜先確認發文日期及發文字號,俾便一併印出。 (五)待發公文經印製後,應連同文稿一併送請校對。其兼有電子交 換之行文對象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