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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(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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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十七、印製待發公文應注意事項如下:
    (一)文稿經決行後,印製人員應依核定之文稿內容、規定格式及所
          需份數,印製待發之公文。
    (二)凡機密性及重要性之文稿,應指定專人負責印製。
    (三)印製人員對於公文內之金額、數字、人名、地名、日期或較重
          要之辭句,不得因繕打錯誤而任意添註、塗改及挖補。
    (四)印製公文宜先確認發文日期及發文字號,俾便一併印出。
    (五)待發公文經印製後,應連同文稿一併送請校對。其兼有電子交
          換之行文對象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