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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(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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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十六、清稿、回稿應注意事項如下:
    (一)文稿於送會或核決過程中,如增刪修改過多者,應送還原承辦
          人員清稿。清稿後應將原稿附於清稿之後,再陳核決。其已會
          核、會簽者,不必再會核會簽。
    (二)決行之文稿應送回承辦人員檢視文稿修改情形,承辦人員對於
          修改內容如有疑義,應洽修改人員釐清或更正後,再行送發文
         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