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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(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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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十四、閱稿應注意事項如下:
    (一)簽稿是否相符。
    (二)前後案情是否連貫。
    (三)有關單位已否會洽。
    (四)程式、數字、名稱、標點符號及引用法規條文等是否正確。
    (五)文意是否通順。
    (六)措詞是否恰當。
    (七)有無錯別字。
    (八)對於文稿內容如有不同意見,應洽商主管單位或承辦人員改定
          ,或加簽陳請長官核示,不宜逕行批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