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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十四、閱稿應注意事項如下: (一)簽稿是否相符。 (二)前後案情是否連貫。 (三)有關單位已否會洽。 (四)程式、數字、名稱、標點符號及引用法規條文等是否正確。 (五)文意是否通順。 (六)措詞是否恰當。 (七)有無錯別字。 (八)對於文稿內容如有不同意見,應洽商主管單位或承辦人員改定 ,或加簽陳請長官核示,不宜逕行批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