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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十三、審核文稿應注意事項如下: (一)送核之文件,如未簽擬意見,應交還重擬。 (二)審核人員對案情不甚明瞭時,可隨時洽詢承辦人員,或以電話 詢問,避免用簽條往返,以節省時間及手續。 (三)審核時如有修改,應注意勿將原來之字句塗抹,僅加勾勒,從 旁添註,修改處應蓋職名章,以示負責。 (四)對於下級擬辦之稿件,認為不當者,應就原稿批示或更改,不 宜輕易發回重擬。 (五)審核人員在文稿上簽章,而未簽註意見者,視為同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