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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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(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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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十九、填列稿面項目應注意事項如下:
    (一)「文別」:按照公文程式條例之類別及有關規定填列。
    (二)「地址」:填列承辦單位所在地之郵遞區號及地址(填至樓層
          為原則)。
    (三)「速別」:係指希望受文機關辦理之速別。應確實考量案件性
          質,填列「最速件」、「速件」或「普通件」。如為限期公文
          ,則不必填列。
    (四)「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」:密等填「絕對機密」、「極
          機密」、「機密」、「密」,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於其後以括
          弧註記。如非機密文書,則不必填列。
    (五)「附件」:
         1、應註明附送給正本受文者之附件名稱及數量,無附件則不須
            填列;已於文內敘明附件名稱及數量者,得於附件欄註記「
            如主旨」、「如說明一」等有關字樣。但不得註記「如文」
            等空泛不實之字詞。
         2、發文附件未隨公文送出者,應於附件欄之附件名稱及數量右
            側註明「(附件另送)」,並於遞送附件時註明原發文字號
            。
         3、如需附送副本受文者,應於「副本」項內之受文者名稱右側
            註明「含附件」或「含○○附件」。
         4、附送正副本受文者之附件不同者,應於文內分別敘明附件名
            稱及數量。
    (六)「正本」或「副本」:
         1、應分別逐一書明全銜,或以明確之總稱概括表示;其採郵遞
            發文者,應詳列郵遞地址。
         2、副本使用時機:
         (1)受理之案件,主體機關或通案分行之機關用正本,其餘有
              關聯或預計將有同樣詢問之機關用副本。
         (2)對於一時未能函復之來文,需向其他機關查詢者,得將查
              詢公文副知來文機關。
         (3)移文案件,應將移文單副知來文者。
         (4)因緊急情況越級行文時,應以副本抄送其直屬上級或下級
              機關。
         (5)副本除知會外,尚需收受副本機關處理者,應於文內加敘
              請就某一事項予以處理之字樣。
    (七)「承辦單位」:由承辦人員於適當位置加蓋職名章,並註明辦
          稿之月日時分。
    (八)「檔號」及「保存年限」:依照各機關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
          分表之規定,於稿面右上角填列。
    (九)下列特殊處理事項,由承辦人員於稿面相關位置處註明:
         1、刊(登)載公報、出版品或電子公布欄;電子公布欄須加註
            登載期限。
         2、出版品或公告,註明出版品名稱、位置、字體大小、日期或
            揭示地點。
         3、具時效性之文件,應指明發出或送達時間。
         4、會銜稿件,書明各會銜機關抽存之份數。
         5、指定送達之方式,其應以電子文件行之者,並應按公文內容
            、性質,選取電子交換方式。
         6、指定公文收受人員或拆封之人員。
         7、為提升公務溝通效率,承辦人員應於文稿中述明聯絡方式。
         8、其他:如公文自領、附件用印、分址分文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