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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(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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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十六、一般通案性或必須轉行所屬機關之公文,得另刊載本府公報。 對下級機關請示解釋之個案答復,屬一般通案性且經刊載本府公 報者,對該請示之下級機關,應加註為副本受文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