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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十二、下列來文得不予編號,另於送文簿(單)登錄後,送承辦單位簽 收: (一)各種定期及例行報表。 (二)他機關非正式行文之通報及知會文件。 (三)機關首長私人往來之文電。 (四)邀請參加紀念性集會之文件。 (五)贈送書、期刊及資料之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