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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(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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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十一、每日下班前送達機關之文件,應由收文人員於當日登錄編號;下
        班二小時前送達者,除因配合公文交換時段或遞送路程遙遠等因
        素外,應於當日送達承辦單位,並由承辦人員於分文清單(如附
        件十三)蓋章簽收。如屬急要公文,應隨到隨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