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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(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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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本要點所稱文書處理,係指文書自收文、創簽稿起至存查、簽結、發
    文、歸檔止之全部流程,分為下列步驟:
(一)收文處理:簽收、拆驗、分文、編號、登錄、傳遞。
(二)文件簽辦:擬辦、送會、陳核、核定。
(三)文稿擬判:擬稿、會稿、核稿、決行。
(四)發文處理:繕印、校對、蓋印及簽署、編號、登錄、封發、送達。
(五)歸檔處理:依檔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