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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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(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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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九、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,均應於文面適當位置蓋職名章(如
        附件六),並註明月日時分(例如十一月八日十六時,縮寫為)
        ,以明責任。但決行者得簽名或蓋章,簽名必須清晰,以利辨明
        為何人所簽。
        公文以線上簽核處理者,則以電子簽章為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