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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(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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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七、發文代字應冠以承辦單位之代字,承辦單位如為臨時編組或任務 編組,得另以代字編定統一代號使用,此項代字均於每年開始預 為編定為原則,以便統一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