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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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(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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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、「公告」之製作要領如下:
  (一)一律使用通俗、簡淺易懂之文字製作。
  (二)文字必須加註標點符號,並應注意公告之時效及登載期限。
  (三)內容應簡明扼要,各機關來文日期、文號,無須在「公告」內層
        層套敘;會商研議過程亦無須在公告內敘述。
  (四)公告本文結構分為「主旨」、「依據」、「公告事項」(或說明
        )三段,段名之前不冠數字,分段數應加以活用,可用「主旨」
        一段完成者,無須分割為二段、三段。
  (五)一般工程招標或標購物品等公告,得用定型化格式,免用三段式
        。
  (六)公告得張貼於機關之公布欄、刊(登)載本府公報、電子公布欄
        ,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廣為宣布。公告刊(登)載時,
        得用較大字體簡明標示公告之目的,不署機關首長職銜、姓名。
  (七)刊(登)載於本府公報、其他出版品或電子公布欄之公告,得免
        蓋用印信、免署機關首長職銜、姓名;公告張貼於機關公布欄時
        ,須蓋用機關印信,並於「公告」二字右側空白位置蓋印,以免
        字跡模糊不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