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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(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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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八、「函」之製作要領如下:
  (一)文字敘述應儘量使用明白曉暢,詞意清晰之文字。
  (二)文句應正確使用標點符號。
  (三)轉敘來文,僅須摘述要點,避免層層套敘,來文過長無法摘述時
        ,可列為附件。
  (四)應避免使用艱深費解、無意義或模稜兩可之詞句。
  (五)應使用語氣肯定、詞句堅定、互相尊重之語詞。
  (六)函的結構,一律採「主旨」、「說明」、「辦法」三段式。案情
        簡單可用「主旨」一段完成者,無須分割為二段、三段;「說明
        」、「辦法」二段段名,均得因事、因案加以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