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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(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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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各機關除由首長判發或由持首長授權章襄助判發之對外行文外,其
      各層主管根據分層負責之授權對外行文加註規定如下:
  (一)本府第二層代為決行之公文,仍以本府名義行之,由市長署名,
        並於公文末頁加註「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○○局局長(○○
        處處長、○○會主任委員)決行」之字樣。
  (二)本府第三層、第四層代為決行之公文,仍以本府名義行之,由市
        長署名,並於公文末頁加註「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
        決行」之字樣。
  (三)各機關第二層以下各層主管代為決行之公文,仍以機關名義行之
        ,由機關首長署名,其公文末頁一律加註「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
        授權業務主管決行」之字樣。
  (四)蓋用機關章戳之公文,其文末均無須加註授權字樣。
      第二層依首長核定處理原則代判之公文,視同首長判發,無須依前
      項規定加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