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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(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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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文書,如遇臨時特別案件,必須為緊急之處
      理時,次一層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,再補陳核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