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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各機關實施分層負責視其組織大小及業務繁簡,以劃分三層為原則 ,不得少於二層或超過四層。 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,並應根據實際情況檢討修正。 各機關持首長授權章襄助首長處理公務為二人以上者,得劃分其襄 助公務之範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