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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(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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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百零三、市長、各機關首長及各機關一級單位主管,得視業務需要增刻
          職名章,增刻之職名章並應以「甲」、「乙」、「丙」等區別
          之,其規定如下:
      (一)市長職名章得增刻數顆。
      (二)各機關首長職名章,得增刻一至五顆。需增刻六顆以上者,
            應敘明原因簽陳上一級機關首長核准。
      (三)各機關一級單位主管職名章,得增刻一至二顆。但應先簽請
            機關首長核准,並僅限於襄助該單位主管代為決行機關公文
            使用,不得用於審核及會辦之案件。
          前項增刻之職名章,均應授權專人劃分權責,使用保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