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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(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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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各機關首長對本機關分層負責處理公務,負監督考核責任,並得指定 適當單位或人員抽查各層級基於授權處理之公文,作為考核及研究改 進之標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