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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公有宿舍管理要點 (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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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公有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管理機關得終止借用宿舍契約,借用人
    於接獲通知後三個月內應無條件遷出:
(一)倒塌、毀損致不堪居住。
(二)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本府政策需要而拆除。
(三)用途變更、用途廢止、管理機關變更等。
(四)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,管理機關須收回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