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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借用人於調職、離職、停職、留職停薪或退休時,應在三個月內遷出 ;受撤職、休職或免職處分時,應在一個月內遷出;在職死亡時,其 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。但借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 停薪者或因特殊情形,經管理機關報經本府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 前項所稱調職,係指調離本府及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。 違反第一項規定屆期不遷出者,應依借用宿舍契約約定辦理;其為現 職人員者,另應依相關人事規定懲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