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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新北市政府公有宿舍管理要點 (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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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除借用第三點第四款公有宿舍外,均應訂立借用宿舍契約(如附件二 )並辦理公證。 前項公證所需費用,除首長宿舍外,由借用人負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