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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檔案應用申請,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,通知申請人准駁結果 ;必要時得延長十五日。 前項期間,於申請人依前點規定補正時,自補正之日起算。 申請檔案數量過多,無法於第一項規定期限內完成准駁時,得與申請 人協商分批審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