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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前點申請,得以下列方式為之: (一)申請書簽章後,親自持送、郵寄或傳真。 (二)申請書經申請人以符合電子簽章法第十條規定之憑證簽署者,以電 子文件向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為之。 (三)於本府網站、機關網站或其它電子設備所建置之電子表單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