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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注意事項 (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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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五、檔案應用完畢後,業務單位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定 之「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」收取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