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
十一、申請人進行檔案應用時,應由機關業務單位承辦人員陪同,並遵守 下列事項: (一)應保持檔案之完整,且不得污損、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。 (二)未經許可,不得擅自將檔案之全部或一部攜離檔案閱覽處所。 (三)禁止飲食、吸菸或大聲喧嘩。 (四)不得破壞環境整潔。 (五)抄錄檔案應使用鉛筆,不得使用原子筆等易污損檔案之工具。 (六)可攜式媒體非經機關許可不得使用。 (七)未經許可,禁止擅自接用電源、連接機關電腦或網路系統。 (八)妥慎使用機關提供檔案應用之物品或設備,不得破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