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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新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輔導從事裝潢修繕廢棄物清除及簡易 分類之業者,合法設置廢棄物貯存場、轉運站、處理廠或營建混合物 資源處理場,有效分類、回收有用資源,減少須處理或最終處置廢棄 物數量,落實資源永續循環利用,訂定本要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