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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公共廁所維護管理要點 (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 公發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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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公廁清潔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公廁周邊環境應保持清潔,不得堆置雜物及清潔用具,且周邊雜草
      不得超過五十公分。
(二)便器、洗手臺等相關設施,無漏水或堵塞情形。
(三)公廁內地板清潔無髒污及潮溼情形。
(四)清潔工具應整齊放置於工具間,不可隨意散落。
(五)垃圾桶應定期清理,無溢滿情形。
(六)通風良好無異味。
(七)設置清潔維護紀錄表,清潔人員於清潔後應確實記錄,並張貼或懸
      掛於廁所明顯處;清潔維護紀錄表應至少保存六個月。
(八)設置化糞池者,應定期清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