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 新北市公共廁所維護管理要點 (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 公發布)
6
六、公廁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整建設計應依建築法、建築技術規則、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
      冊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(二)無障礙廁所應有足夠迴轉空間。
(三)廁門或擋板應可正常開啟、上鎖且無破損;天花板、牆壁、門窗、
      地板、洗手臺及鏡子等周邊設施無損壞。
(四)空間內應採光充足,如自然採光,應設置節能燈具提高廁間內明亮
      度。
(五)廁間內應設置緊急求助鈴,座式或蹲式便器旁得加裝安全扶手。
(六)廁間內應設置掛鉤或置物平臺、加蓋垃圾桶,並提供簡易清潔工具
      。
(七)親子廁所及哺乳室應提供兒童安全座椅、尿布臺、兒童便器、兒童
      洗手臺等。
(八)應提供洗手乳或肥皂。
(九)明確標示男廁、女廁、無障礙廁所、親子廁所或性別友善廁所等廁
      所類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