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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(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)
第 9 條
依檢舉內容作成之罰鍰處分,因不可歸責於檢舉人之事由而經撤銷確定者
,已發給之獎勵金不予追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