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 新北市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(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公發布)
第 8 條
獎勵金應按實收日期統計,每六個月核發一次。但預算不足時,本局得彈
性調整核發獎勵金之期程。
經核定發給獎勵金之案件,應由本局通知檢舉人提交身分證明文件及金融
帳戶之影本或電子檔。
獎勵金之核發,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除稅款及匯款手續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