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7 條
同一案件因未改善而遭多次處罰者,其獎勵金以第一次處分之實收罰鍰金 額為計算基準。 同一裁罰案件有數人先後檢舉者,僅獎勵最先提出檢舉之檢舉人;同一裁 罰案件有數人共同或同時檢舉者,獎勵金平均分配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