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3 條
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: 一、檢舉人:指發現有違反本法事實向本局提出檢舉之自然人、法人或設 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。 二、罰鍰金額:指本局對違反本法義務行為,依本法所裁罰之金額。但不 包括依本法第六十六條所追繳之所得利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