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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使用中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(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修正)
第 8 條
被檢舉車輛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未依規定檢驗,並據以裁處罰鍰後,
以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十提充為獎勵金並發給檢舉人。獎勵金上限為新
臺幣三百元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核發獎勵金:
一、檢舉人聲明放棄領取獎勵金。
二、檢舉人為公務員或受委託執行公權力人員,因執行職務發現有污染之
    虞車輛而舉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