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8 條
被檢舉車輛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未依規定檢驗,並據以裁處罰鍰後, 以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十提充為獎勵金並發給檢舉人。獎勵金上限為新 臺幣三百元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核發獎勵金: 一、檢舉人聲明放棄領取獎勵金。 二、檢舉人為公務員或受委託執行公權力人員,因執行職務發現有污染之 虞車輛而舉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