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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使用中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(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修正)
第 5 條
本局受理檢舉後,應儘速查證及評定。
被檢舉車輛排煙污染情形經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者,本局應通知車輛
所有人,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。但受通知人有正當理由無法
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時,得向本局申請改至其他地點接受檢驗。
前項之不透光率標準如下:
一、使用柴油車輛黑煙(不透光率)︰
(一)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:百分之四十。
(二)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至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︰
      百分之三十五。
(三)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後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廠
      ︰百分之三十。
(四)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出廠︰百分之二十。
二、使用汽油車輛及機車粒狀污染物(不透光率)︰百分之三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