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4 條
檢舉人於新北市轄內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起十五日內,得以本局指定檢舉 系統提出檢舉,並留下真實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聯絡電話及地址。 檢舉人依前項規定提出檢舉時,須檢附能判別拍攝日期、時間、地點、車 號及車種之相關事實照片或影片: 一、至少三張清晰顯示車輛行進中之照片。 二、十五秒以下行進中之影片。 前項檢舉人提供之照片或影片,須非於怠速停等、起步、發動、夜間、逆 光、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拍攝者。 檢舉人未依前三項規定檢舉者,本局得不予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