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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新北市使用中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(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修正)
第 12 條
第八條之罰鍰處分,因不可歸責於檢舉人之事由而經撤銷確定者,已發給 之獎勵金不予追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