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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新北市使用中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(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修正)
第 11 條
檢舉人應檢具領據及指定帳戶資料,供本局辦理獎勵金核撥。 獎勵金於扣除匯款手續費及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後,匯款至檢舉人指 定帳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