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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(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7 條
獎勵金之分配方式如下:
一、同一違反本法事實,由最先檢舉者領取獎勵金;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
    違反本法事實,獎勵金以平均分配為原則。
二、同一違反本法事實未改善而遭多次處罰者,其獎勵金以第一次處分之
    實收罰鍰金額為計算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