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7 條
獎勵金之分配方式如下: 一、同一違反本法事實,由最先檢舉者領取獎勵金;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 違反本法事實,獎勵金以平均分配為原則。 二、同一違反本法事實未改善而遭多次處罰者,其獎勵金以第一次處分之 實收罰鍰金額為計算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