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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(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6 條
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發給獎勵金:
一、以虛偽姓名檢舉。
二、以言詞檢舉後,拒絕於紀錄簽名、蓋章或按指印;以電話檢舉後,拒
    絕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紀錄或拒絕於紀錄簽名、蓋章或按指印。
三、公務員或受委託執行公權力人員,因執行職務發現違反本法事實而舉
    發。
四、檢舉之違反本法事實已為本局或相關機關查獲。
五、就同一違反本法事實,已依其他規定領取獎勵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