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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(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3 條
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:
一、罰鍰金額:指本局對違反本法義務者,依本法所裁罰之金額。但不包
    括依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二規定所追繳之利益。
二、檢舉人:指發現違反本法事實並向本局提出檢舉之自然人、法人及設
    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