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3 條
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: 一、罰鍰金額:指本局對違反本法義務者,依本法所裁罰之金額。但不包 括依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二規定所追繳之利益。 二、檢舉人:指發現違反本法事實並向本局提出檢舉之自然人、法人及設 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