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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(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11 條
罰鍰以分期方式繳納,而累計實收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,本局得以其實
收罰鍰金額比例核發獎勵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