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3 條
本自治條例之回饋金來源如下: 一、每處理一公噸垃圾,提列回饋金新臺幣二百元。 二、處理場(廠)汽電共生產值之百分之二十五。 回饋金由新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市庫支應。 各處理場(廠)終止營運時,本府不再對該處理場(廠)相關地區提供回 饋金;該地區回饋金未用罄時,其回饋金結餘款使用項目及程序,依本自 治條例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