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2 條
本自治條例所稱相關地區依各處理場(廠)址由主管機關衡定距離另定之 。 前項劃設界線,以里界為認定基準。 遇有行政區域調整時,其相關地區依新行政區域認定;調整後原行政區域 如劃分為二以上行政區域,均納為相關地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