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 條
為積極推動新北市垃圾處理計畫,確保垃圾處理場(廠)〔以下簡稱處理 場(廠)〕順利營運及改善其周邊環境生活品質,對處理場(廠)所在地 相關地區提供回饋金,制定本自治條例。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