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5 條
依前條規定受理檢舉之案件,經查證屬實,並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 鍰者,本府依所列附表,以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七十,發給 檢舉人獎金。 前項獎金之發給以每件新臺幣五萬元為限;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 善而多次處罰者,其獎金以第一次處分之實收罰鍰金額為計算基準。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同性質之補助費或獎金者,不得再依 本辦法申領獎金。 第一項罰鍰之受處分人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,暫不發給獎金。